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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令宣導 楊煜玲 - 人事室 | 2020-02-13 | 人氣:420

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,有關各級機關(構)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,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:

一、因應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嚴峻及國內防疫需要,疫情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,決定全國高中職(含)以下學校延後開學,並規定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,此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。

二、基於防疫需要,各級機關(構)人員,於本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,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(家庭照顧假)、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,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,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,各機關不得拒絕,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
三、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,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,為維持政府機關、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,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,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,共同為防疫努力。

四、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:

(一)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,包含父母、養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(如爺爺、奶奶等)。

(二)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,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,亦得申請:

1、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(含高中、高職、五專一、二、三年級)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。

2、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,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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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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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人事行政總處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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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) 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10日府人考字第1090042862號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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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) 彰化縣政府109年2月11日府人考字第1090044803號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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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5)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府人考字第1090042862號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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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6)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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